随着网络直播兴起,直播打赏纠纷不断增多,近日,漯河市召陵区法院审理的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引发关注。原告李某诉称,丈夫胡某未经自己同意,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5个月通过直播平台打赏网络女主播24万。其行为已超出日常家事代理的权利范围,违反了夫妻相互忠诚义务,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撤销其丈夫与主播和平台公司二被告之间的赠与,并返还24万。被告主播辩称,作为直播平台合作的主播艺人,能够严格遵守直播平台规则,打赏充值金额由平台公司取得,自己从未收到对应充值金额,而是根据平台结算规则取得报酬。同时,原告丈夫充值打赏,根据意向选择服务内容,按照平台规则消费系认可演艺服务并自愿选择对价,是有因法律行为且交易模式、交易内容均不符合赠与合同法律关系,而是属于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平台公司辩称,平台提供服务前,均与用户签订了《直播用户服务协议》《直播开播协议》等网络服务协议,明确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或事实上的雇佣、劳务或劳动关系,明确平台根据用户指令提供直播服务,用户充值获取平台消费虚拟货币,为了获取更加优质直播服务,可以进行充值和打赏,用户与平台公司之间系合法有效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同时,原告丈夫观看直播表演支付对价获取的是当时状态下所享受的直播演唱和表演过程,即时实现了其支付对价后可以获取的服务结果。而非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平台公司平台公司,不负有返还义务。
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在网络平台公司注册账号,并向其账号进行充值购买虚拟币的行为,均签订有相关服务协议,二者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依照《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胡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选择消费的种类和方式,李某也没有证据证明网络平台公司的直播内容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网络平台公司在接受服务购买人支付的充值款时,并无审查购买人的婚姻状况,以及是否取得配偶同意的法定义务,也无从推断其充值行为是否侵害他人的财产处分权。因此胡某和网络平台公司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合法有效,胡某观看直播表演并支付相应对价以及对其欣赏的主播进行打赏亦是一种网络服务消费行为,且合同已经即时履行完毕,不存在赠与行为。故对李某要求撤销第三人胡某和二被告之间的赠与返还钱款的行为不予支持。依照《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